6.5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6.5.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格、数量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撤出现场。
2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19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6.5.2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报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报审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场情况相符合。
3 核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完整。
4 核查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5 核查是否有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6.5.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报审程序不符合规定。
2 报审内容与实际进场情况不相符。
3 质量证明资料不完整。
4 报审表签章、日期不齐全。
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撤出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