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报审/验表
6.4.1 报审/验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和确认。
2 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施工工艺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 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和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4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方面对拟定的试验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 对于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现场验收,依据下列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的要求。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的要求。
6 对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报验,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提出审查和验收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有关分部工程验收。
7 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 对保修阶段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下达要求施工单位修复的指令,审查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9 报审/验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18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6.4.2 报审/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报审/验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报审/验范围、内容是否明确、满足查验要求。
3 核查检验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核查报审/验资料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6.4.3 报审/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报审/验的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
2 报审/验范围、内容不明确,或未能满足查验要求。
3 有关检验检测结果未能符合有关规定。
4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5 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6 验收结论不明确。
7 报审/验资料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