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制作质量检验标准
10.7.5 沉井制作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0.7.1条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 钢壳沉井的钢材及其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钢材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和焊接检验报告。
2 钢壳沉井气筒必须按受压容器的有关规定制造,并经水压(不得低于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记录、检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1 混凝土沉井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5-1的规定。
表10.7.5-1 混凝土沉井制作允许偏差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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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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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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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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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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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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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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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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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边长,大于24m时±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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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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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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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就量长、宽各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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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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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边长,大于12m时±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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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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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每测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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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角线长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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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值,且不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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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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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圆井量两个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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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壁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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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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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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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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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每侧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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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壳和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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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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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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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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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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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m直尺,塞尺量,每侧各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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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凝土沉井壁表面应无孔洞、露筋、蜂窝、麻面和宽度超过0.15mm的收缩裂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