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4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6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8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三、一般项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2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3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6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
7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
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
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2 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表6.3.6-2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对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6.3.6-2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2 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10.4、4.10.5、4.10.6条的规定。
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2 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