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0.2.3 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4 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10.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0.3.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解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是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三、一般项目
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0.3.5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该大于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7 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录E中表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录E中表E.0.2。
10.3.9 檀条、墙架等构件数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直梯》GB4053.1、《固定戒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0.3.12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