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检验项目
11. 6. 2. 1 制作标志牌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抽检各类材料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11. 6. 2. 2 标志牌的位置和立柱、 纵横梁、 后支撑的布设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 6. 2. 3 标志牌的连接方式和连接点密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少数连接点需点焊加固时, 焊接应牢固。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6. 2. 4 标志牌的颜色和标注的字体、 图形、 符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 等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 6. 2. 5 标志牌正面应平整, 不得有锈污, 边缘应平顺无毛刺。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6. 2. 6 标志牌及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变形和涂装损伤应修复。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6. 2. 7 标志牌涂装、 反光膜粘贴的材料品种、 涂装及粘贴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 涂装及粘贴质量应分别符合第 2. 2. 8 节和第 11. 3. 1. 18 条的有关规定。
11. 6. 2. 8 发光标志牌的灯器、 电源和电缆的型号、 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安装质量应符合第 11. 5. 2 节和第 11. 5. 3 节的有关规定。
11. 6. 2. 9 发光标志牌发光体显示信息正确, 安装位置、 数量及照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6. 2. 10 标志牌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 11. 6. 2. 10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