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护栏质量验收标准
5.4.2 园林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2 护栏高度、形式、图案、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金属护栏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应设置基础,基础强度和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高度在1.5m以下的护栏,其混凝土基础尺寸不应小于30mm×30mm×30mm;高度在1.5m以上的护栏,其混凝土基础尺寸不应小于40mm×40mm×40mm。
4 园林护栏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
5 现场加工的金属护栏应做防锈处理。
6 栏杆之间、栏杆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紧实牢固。金属栏杆的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 竹木质护栏的主桩下埋深度不应小于50mm。主桩的下埋部分应做防腐处理。主桩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6m。
一般项目
1 竹木质护栏、金属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绳索护栏等均应属于维护绿地及具有一定观赏效果的隔栏。
8 栏杆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提出明确要求的,宜为15mm以下。
9 护栏整体应垂直、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