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山、叠石、置石工程收顶质量验收标准
一般项目
5.2.7 假山、叠石主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跌水、山洞的山石长度不应小于150mm,整块大体量山石应稳定不得倾斜。横向挑出的山石后部配重不小于悬挑重量的2倍,压脚石应确保牢固,粘结材料应满足强度要求。辅助加固构件(银锭扣、铁爬钉、铁扁担、各类吊架等)承载力和数量应保证达到山体的结构安全及艺术效果要求,铁件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6 登山道的走向应自然,踏步铺设应平整、牢固,高度以14mm~16mm为宜,除特殊位置外,高度不得大于25mm,宽度不应小于30mm。
7 溪流景石的自然驳岸的布置,应体现溪流的自然感,并与周边环境协调。汀步安置应稳固,面平整。设计无要求时,汀步边到边距不应大于30mm,高差不宜大于5mm。
8 壁峰不宜过厚,应采用嵌入墙体为主,与墙体脱离部分应有可靠排水措施。墙体内应预埋铁件钩托石块,保证稳固。
9 假山、叠石、外形艺术处理应石不宜杂、纹不宜乱、块不宜匀、缝不宜多,形态自然完整。
5.2.8 假山收顶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顶的山石应选用体量较大、轮廓和体态富于特征的山石。
2 收顶施工应自后向前、由主及次、自上而下分层作业。每层高度宜为30mm~80mm,不得在凝固期间强行施工,影响胶结料强度。
3 顶部管线、水路、孔洞应预埋、预留,事后不得凿穿。
4 结构承重受力用石必须有足够强度。
5.2.9 置石的主要形式有特置、对置、散置、群置、山石器设等。置石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石石材、石种应统一,整体协调。
2 置石的材质、色泽、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特置山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体量较大、色彩纹理奇特、造型轮廓突出、具有动势的山石;
2) 石高与观赏距离应保持1:2~1:3 之间;
3) 单块高度大于120mm的山石与地坪、墙基贴接处应用混凝土窝脚,亦可采用整形基座或坐落在自然的山石面上。
4 对置山石应以两块山石为组合,互相呼应。宜立于建筑门前两侧或道路入口两侧。
5 散置山石应有疏有密,远近结合,彼此呼应,不可众石纷杂,凌乱无章。
6 群置山石应石之大小不等、石之间距不等、石之高低不等,应主从有别,宾主分明,搭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