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 石灰稳定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石灰稳定材料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石灰原材取样应符合本标准5.8.3条第1款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石灰稳定材料的石灰剂量应符合配合比的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3石灰稳定材料的摊铺厚度、压实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4石灰稳定材料主控实测项目应符合表6.7.1-1要求。
一般项目
1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应破碎,公称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混合料拌和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碾压应密实、平整,无松散、夹层、起皮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石灰稳定材料一般实测项目应符合表6.7.1-2规定:
注:平整度检查频率为每双车道20m一个测点,多车道道路应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