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1.智能建筑工程应按子分部系统或分项系统进行检测,并分别记录。
2.系统检测主控项目有-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里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3.本表是按规范规定中检测项目的各主要条款,对子分部系统或分项系统所发生的检测记录[K-I4-3-1、K-Z4-3-2]合格情况的确认。
二、栏目说明:
1.“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栏: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里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检测规范规定”栏:填写规范中相关条款的主要提示内容及条款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