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规定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梁、板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二、栏目说明:
1.“检验方法”栏:注明局部破损。
2.“钢筋保护层设计值”栏:按设计图要求注明。
3.“结构部位”栏: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选取得检验批和楼层。
4.“位置”栏:具体检查的粱或板的轴线位置。
5.“构件代表数量”栏:所检查构件楼层的代表数量。
6.“钢筋数量”栏:抽检粱的全部纵向受力钢筋(能具备局部破损检查)、板(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钢筋的根数。符合结构实体检验附录E、编制检测方案的规定。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的规定。
E.0.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
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②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欠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
由于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削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有代表性的部位”是指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力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对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的部位,检验存在困难,在抽取钢筋进行检测时可避开这种部位。
对板类构件,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问抽查。对大空间结构的板,可先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然后抽查。
E.0.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里检验,检则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保护层厚度测定仪器量测,或局部开槽钻孔测定,但应及时修补。
E.0.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考虑施工扰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在钢筋安装允许偏差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E.0.5对粱类、板类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②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③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 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本条还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值作出了限制。
附:条文说明8.6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里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