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1.地基经过验槽、触(钎)探后发现问题,应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工程完成后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复查,处理结果必须得到建没、设计、勘察单位同意。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2.处理原因写具体经过,地基处理意见和方法按没计要求填写。
二、栏目说明:
“处理范围示意图”栏:地基处理附图中的平面、剖面图各种尺寸应记录详细。
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 1.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
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
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m² 至少应有1
点,3000m²以上工程,每300m² 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
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