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仪器仪表应有“CMC”标记(特殊产品合同约定的除外)。验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
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核查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前,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和配电与照明等设备已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检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控制柜等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903的有关规定;
(2)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变频器安装、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变频器安装后不应对其它仪表产生干扰,当发生干扰时应与设计部门协商;
(7)风机盘管温度设定器、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产品技术文件,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数检查。
4.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联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5.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冷冻水和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应对冷热源、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人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6.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数检测。
7.检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数检测。
8.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应对供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抽取20%,且不少于2个回路。
9.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特殊光源不宜采用调光控制)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2)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的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人员走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数检测。照明回路按照回路总数的20%检测,不足10路全数检测。
10.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人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11.监测与控制系统与子系统(设备)之间数据通信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中央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应提供接口规范,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应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对接口功能进行验证性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12.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三、一般项目
1.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设备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人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网络通信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应具备自动控制/远动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11)切断控制系统电源,自动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