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4. 4. 1 基床夯实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 4. 4. 5 节的有关规定。
如下:
主要检验项目
4. 4. 5. 1 夯锤的重量、 落距和夯实冲击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0) 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夯实记录并观察检查。
4. 4. 5. 2 夯实的方法和遍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0) 的有关规定, 并应满足试夯所确定的施工参数。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夯实记录并观察检查。
4. 4. 5. 3 基床夯实验收复打一夯次的平均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 4. 5. 3. 1 当采用原夯锤、 原夯击能复打一夯次验收时, 其沉降量的平均值, 码头基床不应大于 30mm, 孤立墩基础不应大于 50mm。
4. 4. 5. 3. 2 对离岸式码头, 当采用定点复夯验收时, 选点数量不应少于 20 点, 并应均匀分布在基床上, 其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 50m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按施工段全数检查, 每 1 施工段抽查不少于 5m 一段基床。
检验方法: 检查复夯验收记录。
一般检验项目
4. 4. 5. 4 基床顶部补抛块石后的补夯应满足技术处理方案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补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