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6.17.2 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工程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材料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 屋面坡度应准确,排水系统应畅通;
4 找平层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5mm,并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5 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封固严密不得开裂,翘边。突出屋面设施与屋面连接处,应固定牢固,密封严密;
6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其搭接宽度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并不得皱折,鼓泡和翘边;
7 檐口要平直、天沟和斜沟表面平整,坡度均匀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
8 瓦屋面铺设应平整,行列整齐;搭缝严密不应有残缺、裂纹和翘曲;
9 屋脊砌筑应牢固,线条直顺,高度与宽度基本一致;垂脊、戗脊造型正确,弧形曲线和顺对称一致;屋脊之间交接部分应泥灰、砂浆饱满,表面无裂缝,翘曲现象;屋脊要求涂刷颜色的浆色应均匀,无明显斑点挂浆现象;
10 饰件安装位置正确,安装牢固,需对称的部分应对称一致;
11 修缮工程经修缮后新旧瓦件接槎应平整搭接吻合,配件的位置接头应与原件吻合。配件的位置接头应与原件吻合。摆砌牢固,弧形曲线一致,瓦件和饰件与原件色泽一致;
12 竣工验收前应将屋面上的所有剩余材料和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13 各种层面、瓦件、饰件、灰背、苫背的允许偏差项目质量检查,应按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10.3 各式筒瓦屋面的底瓦,在运至屋面之前应集中逐块"沾瓦"。瓦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块瓦的沾浆长度不应少于自身长的4/10;
6.10.4 各式筒瓦屋面工程的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10.4):
5 底瓦搭盖外露不应大于1/3瓦长(一搭三);
10 筒瓦、仿筒瓦、盖瓦搭盖底瓦部分,混水瓦,仿筒瓦每侧不得小于1/3盖瓦宽,清水瓦每侧不得小于2/5盖瓦宽;
6.4.2 苫背的分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6.4.5、6.4.6、6.4.7、6.4.8、6.4.9、6.4.10条的规定执行。
6.10.5 板瓦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口部位的底瓦坡度不应过缓,檐口不应出现倒喝水现象;
2 板瓦应摆正,无明显侧偏或喝风现象。
6.10.12 清水筒瓦屋面的捉节夹垄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10.12):
4 第二次夹垄后,瓦垄应直顺。下脚应与上口垂直,与底瓦交接处无孔洞和嘟噜灰;上口与瓦翅交接处应背严背实,不得有开裂,筒瓦瓦翅上不应有多余灰;
6.17.2 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檐口要平直、天沟和斜沟表面平整,坡度均匀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
8 瓦屋面铺设应平整,行列整齐;搭缝严密不应有残缺、裂纹和翘曲;
9 屋脊砌筑应牢固,线条直顺,高度与宽度基本一致;垂脊、戗脊造型正确,弧形曲线和顺对称一致;屋脊之间交接部分应泥灰、砂浆饱满,表面无裂缝,翘曲现象;屋脊要求涂刷颜色的浆色应均匀,无明显斑点挂浆现象;
10 饰件安装位置正确,安装牢固,需对称的部分应对称一致;
一般项目
6.10.16 筒瓦屋面的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