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6.17.2 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工程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材料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11.2 瓦件在运至施工现场应对瓦逐件"审瓦",发现有裂缝,砂眼,残损,变形严重的瓦不得使用。底瓦还应逐块用瓦刀(铁器)敲击检查,发现有隐残和瓦音不清的应及时剔出。
6.11.3 琉璃屋面工程的搭接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底瓦搭盖外露不应大于1/3瓦长(一搭三);
10 琉璃瓦搭盖底瓦部分每侧不得小于2/5盖瓦宽;
6.4.2 苫背的分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6.4.5、6.4.6、6.4.7、6.4.8、6.4.9、6.4.10条的规定执行。
6.14.2 选用屋脊及其饰件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3 瓦件运至施工现场应对瓦件逐件"审瓦"和"套瓦"。发现有裂缝、砂眼、残损、变形严重,釉色剥落不均的瓦件不得使用。
6.14.4 屋脊及饰件安装中采用铁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5 各式屋脊的砌筑均应位置正确,砌筑牢固,整体稳定,不得使用掺灰泥。
6.14.6 各式琉璃配件安装时均应榫卯结合,严密坚实,构配件孔洞中宜用轻质泥(灰),木炭填充。
6.14.7 屋脊构件的分层做法,屋脊的吻头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当地的传统做法。
6.14.8 吻兽、小跑及其它脊饰的位置、尺度、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当地的传统做法(图6.14.8)。
6.17.2 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封固严密不得开裂,翘边。突出屋面设施与屋面连接处,应固定牢固,密封严密;
6.11.3 琉璃屋面工程的搭接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瓦垄中~中的垄距应等于正当沟宽度加灰缝宽,灰缝宽最大不超过15mm;
6.17.2 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檐口要平直、天沟和斜沟表面平整,坡度均匀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
8 瓦屋面铺设应平整,行列整齐;搭缝严密不应有残缺、裂纹和翘曲;
9 屋脊砌筑应牢固,线条直顺,高度与宽度基本一致;垂脊、戗脊造型正确,弧形曲线和顺对称一致;屋脊之间交接部分应泥灰、砂浆饱满,表面无裂缝,翘曲现象;屋脊要求涂刷颜色的浆色应均匀,无明显斑点挂浆现象;
一般项目
6.4.14 苫背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4的规定:
6.11.12 琉璃瓦屋面的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1.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