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6.11 砖细工程的修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新旧墙的接槎应严实顺直,新旧墙里外皮应拉结牢固,填充饱满,收势与旧墙一致。
5.6.12 墙体局部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墙的表面不得直槎相接(原墙面艺术形式为直槎相接的除外)。内外新旧墙应有拉结措施,并应灌浆加固;
5.6.13 柱子使用砖、石、混凝土材料墩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墩接的高度,明柱不超过60cm,暗柱不超过80cm;
3 砖或石墩接,砂浆应饱满,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厚度不应超过8mm;与柱根交接处应顶实塞严;
4 混凝土墩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混凝土断面应大于原柱直径20mm;预留的钢板或角钢与原柱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cm,预留铁件应与柱子联结牢固。
5.6.14 旧墙掏门窗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过木的厚度不应小于长度的1/10。过木的搭墙长度:整砖墙不应小于12cm,碎砖墙不应小于18cm。
一般项目
5.6.10 砖墙维修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接槎严实牢固,表面与原墙基本一致,墙体的维修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9.15的规定。
5.9.17 干摆墙、丝缝墙、淌白墙局部维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9.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