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2.1 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1 砖细用砖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灰浆饱满。
一般项目
5.4.13 砌体内的组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内、外砖(包括砂浆)厚度相同时,每皮砖均应有内、外搭接措施;
2 砌体内、外砖(包括砂浆)厚度不同时,平均每3皮砖应找平一次并应有内外搭接措施;
3 外皮砖遇丁砖时,应使用整砖。与其相搭接的里皮砖的长度应大于半砖;
4 砌体的填馅砖应密实、平整,逐层进行,不得用纯灰浆填充;也不得采用只放砖不铺灰或先放砖后灌浆的操作方法。填馅砖的水平灰缝最大不超过12mm,填馅砖四周缝隙用掺灰泥填充,最大不超过30mm。
5.4.16 墙面上需要陡砌砖、石构件,应采用拉结措施(如"木仁"、"铁拉扯"、"铁银锭"等)。拉结件应压入背里墙或采用其它方法固定。
5.4.23 碎砖墙的墙面应平顺、整洁。多种规格砖的使用应呈规律性排列砌筑。
5.9.9 糙砖墙、碎砖墙的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9.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