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3.1 砖细用砖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 砖加工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滑不得有花羊皮(局部糙麻不平);
4 转头肋(转角处砖细)应平直不得有"棒锤肋"(把转头肋磨成园弧形)(图5.3.4-1 5.3.4-2);
5 加工的包灰(干摆砖加灰处)不能太大,也不能出现倒包灰(图5.3.4-2);
6 膀子面的加工后能晃尺(加工的肋与相邻面垂直成90°角,此肋叫膀子面)。
5.3.5 砍制砖檐、屋脊、博缝等异形砖应作样板,按样板加工,样板的外形及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作法。
一般项目
5.9.6 檐料、杂料、异形砖、脊料加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9.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