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20.2 古建筑修缮应遵守"修旧如旧"及"保持文物原状"的原则。修缮前应对原构架各构件的材料、材质、法式、做法、尺寸、风格特征、损坏情况作认真的勘察、测绘、摄影、记录,并以此作为编制修缮方案的主要依据。文物古建筑的勘查测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0.3 柱类构件损坏面积大于柱断面积1/3、明柱下端损坏高度不大于柱高或底层高的1/5、暗柱损坏长度不大于柱高(底层高)1/3应做墩接。损坏高度大于以上规定应替换。木柱墩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墩接应根据损坏程度不同可采用巴撑榫、抄手榫、平头榫进行墩接。墩接后接缝应严密柱应垂直。墩接半榫宽度应为柱径的1/10~1/15,高度与宽度一致。平头榫接头长不得大于柱直径。只能用于自柱础起,损坏长度不大于600mm的底层柱。(图4.20.3-1~4.20.3-3);
2 柱墩接搭接长度宜为柱径的2~3倍。当柱径为160~250mm,搭接两端接缝处应设铁箍,铁箍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40mm;柱径250mm以上两端接缝处设铁箍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60mm,铁箍表面与柱外表平齐。柱径小于160mm者搭接处可用螺栓加固;
3 当柱损坏断面积小于柱断面积1/3,损坏高度明柱小于1/5柱高;暗柱小于1/3柱高,可用拼接方法加固。拼接的上、下两端用铁箍箍牢,铁箍用料参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也可用耐久性、强度、稳定性能均满足建筑要求的化学材料碳纤维布加固;
4 墩接柱接头与原柱四条中线应对齐在一直线上,接缝应严密;
5 当柱的外表完好,且完好厚度不小于50mm,髓心部分已腐烂,可用化学法加固,其顺序应为:自柱底端挖面积不大于25cm2孔,且每高300~600mm打一孔。应先清除腐木,进行白蚁防治后再用化学胶结材料浇注加固。化学胶结材料的配制方法与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的有关规定执行。化学浇注应按下述规定执行:
1) 浇注前先应将木柱上的裂缝和柱底孔用腻子封闭,避免漏浆。
2) 浇注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每次浇注高度不宜超过一米,并应间隔半小时以上再浇下一段。
3) 化学浇注材料的配比,应根据当地条件由试验确定。流动性、和易性应能满足在25cm2孔内灌注。大于或等于600mm高度自由落下无离析现象;以自重或略震捣即能密实。
4) 浇注料初凝时间不应小于1.5h,达到设计强度不得大于48h。
5) 凝聚性,粘结力。抗压强度,使用寿命不小于原木构件。硬化后体积不变。
一般项目
4.20.5 梁穿、枋、桁等构件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梁(四界、五架梁、楼面大梁)挠度小于跨度的1/150,桁条(檩条)、搁栅挠度小于跨度的1/120,构件两端或搁支部位完好,顺纹裂缝深度小于构件直径和断面高的1/4,裂缝长度小于跨度1/3,裂缝宽度小于20mm时,可用化学材料浇注,碳纤维布、镶木片加铁箍等方法加固修补。当构件损坏超过上述规定应更换构件,或在梁的底面加补强构件;
2 当构件两端有一端搁置部位腐烂断面积大于该构件断面积1/5,或虽然两端搁支部位损坏小于上述规定,但其他部位有2处或2处以上损坏断面积占该构件断面积1/6以上应更换或补强构件。当损坏小于以上规定者可用镶补、化学剂、铁件加固办法修补;
3 当梁底搁置点压缩变形,小于梁高0.8/10,其他部位无明显变形,受剪部位也良好,可用硬木块垫平后用钢板垫于底面,增加其搁支面积,钢板应隐蔽。当压缩变形超过梁高度0.8/10或虽然压缩变形小于0.8/10但在受剪区或受拉区有明显的变形、裂痕,则应更换构件或支抱柱加固、加代梁加固;
4 椽类构件背部腐烂深度不大于椽高的1/8,或椽头、搭接部位腐烂则应更换;椽背腐烂小于以上规定且强度满足荷载要求,则可清除腐烂木质,作防腐处理后继续使用;
5 板类构件腐烂,损坏平均深度达板厚的1/4应更换,损坏小于1/4板厚,且完好部分最小厚度在25mm以上,宜去除腐烂或损坏部分木质、作防腐处理后继续使用。
4.20.7 当梁、柱严重腐蚀或折断,可采用"托梁换柱"方法进行替换,但应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当不具备托梁换柱条件时可用辅柱和辅梁方法加固。大木构件修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0.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