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4.21.1 斗拱构件损坏修缮或更换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斗拱修缮应严格掌握原各构件尺度、法式、做法特征。更换构件应与原样一致,昂等弯曲构件应拓样后按样制作。当拆修时应对原构件编号,安装时各就其位,不得错位;
2 以装饰为主的斗拱之坐斗劈裂为两半,裂纹能对齐者。应用胶结法或用螺栓联结,螺栓的两端螺母应隐蔽。当柱头斗拱等以承压力为主的坐斗其裂缝深度达到斗高的1/3以上,或压缩变形大于斗高1.5/10宜更换坐斗。斗拱受压整体歪斜变形在斗拱总高的2/10以上应更换部分变形的构件。小于以上变形对原构件修补;
3 坐斗压缩变形深度小于1.5/10斗高,斗其余各部位无损坏者宜用硬木片填补方法修正;当承压坐斗变形虽然在1.5/10斗高以内,尚有其他裂缝损坏情况时应以更换;
4 以装饰为主的拱、翘等构件,一端损坏,一端尚好宜更换损坏的一端,且与尚好的一端在斗口内或拱的中心部位相接,接头作法应各刻去拱高1/2,相叠、接头端做榫,胶结。当拱为受力构件时其损坏断面积超过拱之断面积1/4,或因受力后顺纹裂缝深度超过拱高的1/2者应以更换。拱压缩变形大于1.5/10拱高应更换,小于1.5/10且无其他损坏时应修补;
5 拽枋(牌条)损坏断面积大于该拽枋(牌条)断面积1/2,应局部更换,更换构件的接头应设置在拱的中心部位,接头作法应按本条第四款执行。接头必须牢固平直。当拽枋(牌条)的损坏面积小于其断面积1/2时应修补;
6 溜金斗拱(琵琶科)的起秤杆(琵琶撑)等构件损坏面积小于该杆断面积2/5,则应修补、加固。坏断面积大于该构件断面积2/5时应更换;
7 斗拱上的雕花构件损坏面积大于该构件面积1/2时应更换;损坏面积小于该构件1/2时应局部修补。更换或修补所用木材应与原构件相同或相似。其图案应拓原图样、用同样手法进行雕刻制作。修补件应用胶结材料、竹销与原件联结;
8 升开裂成两半,应更换。部损坏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补;
一般项目
9 斗拱修正后应构件齐全,不得有已损坏未修补的构件重新安装。斗拱各暗销齐全,正立面斗口、昂、翘、云头应在同一垂直线上。斗拱维修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