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7.2 桁类构件制作前应放断面足尺大样,大样应符合设计要求。按大样做样板,排开间杆。并应经两人核准方可施工。桁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圆形桁条制作顺序应先划头线、弹八卦线,按八角线加工、制作成圆形,划线做榫卯。桁条成品应有构件中线。脊桁、檐桁(廊桁)背部应有椽花线。规则矩形平面建筑同一开间椽花线数量、尺寸应一致,正间的正中位置宜有一条椽花线,椽子间距应按当地传统作法设置(通常椽花线的间距尺寸应在210~230mm之间)。在屋架中心应设界椽;
7 扶脊木宜用长原木制作,其直径不宜小于脊桁直径。扶脊木用晃脊钉联结脊桁,每间宜用2枚晃脊钉。扶脊木两侧应开椽碗,其深度按本章第4.7.3条第4款执行。
一般项目
4.7.3 桁类构件的制作除应符合本章第4.7.2条的有关规定外,北方地区的作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桁(檩)之间对接应作燕尾榫,榫的长、宽应为桁径的1/4~3/10;
2 两桁(檁)成90°或成角度扣搭相交时,凡能作搭交榫(敲交榫)应做搭交榫。榫截面积不小于桁(檩)径截面的1/3;
3 园形、扇形建筑的弧形桁(檁)制作前应放实样、套样板,按样板制作。桁的弧形应和样板一样;
4 扶脊木两侧椽碗深度应为椽径的1/3~1/2。
4.7.4 桁(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7.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