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检验批划分:
三、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6.2 枋类构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枋类构件的断面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形状复杂的应放大样,作样板,按样板制作。枋类构件应有中心线。柱中线与该枋联结构件的眼、榫、槽线,并能满足加工要求。每个枋类构件应标注名称,同一建筑不得有相同名称的构件,枋的名称书写应清晰;
一般项目
4.6.2 枋类构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枋类构件与柱类构件相交,用部分透榫部分半榫联结(大进小出),透榫高宜为3/4~1/2枋高;榫厚宜为3/10~1/4柱直径。当两根枋子与同一柱,同一水平高度上直线相交,则应采用聚鱼合榫。当三根枋子交汇于一柱的同一高度上,应按本章第3.7条第6款的规定执行。若起拉结作用的枋类构件只能做半榫时,其下应设一通长辅助构件(雀替、替木),并应坐中设于柱上;
4.6.3 枋类构件制作,除应符合本章第4.6.2条的有关规定外,北方地区的作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插枋跨空枋等拉结枋,端头作透榫时,应作大进小出榫,榫厚为檐柱径的1/5~1/4。其中半榫部分的长度应为1/3~1/2柱径;
2 用于官殿式、歇山式、多角亭等二枋相交时应做箍头榫,不得作燕尾榫和假箍榫,其榫厚为柱径的1/4~3/10;
3 承椽枋、棋枋等榫卯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枋自身宽的1/4。榫长不小于柱径的1/3,承椽枋侧面椽碗深度不应小于1/2椽径。
4.6.4 枋类构件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