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3.7 柱的节点构造、联结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及设计要求:
1 当柱子要求做侧脚者,侧脚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柱下端做管脚榫者,圆柱榫长为该柱端直径的1/4~3/10,榫宽与榫长相等;方柱榫长为该柱宽的1/4~3/10,榫宽与榫长相同。童柱的管脚榫宽为柱径的1/10,榫长为柱端径的1/5~1/3;
2 平头柱设坐斗者,其顶空榫宽应按坐斗0.4倍斗口,榫长为榫宽的1.2~1.5倍;
3 柱或童柱上端直接与桁条联结者,其榫长为柱直径的1/5~1/3,且不得小于30mm;方柱榫长为柱截面宽的1/4~1/3,榫厚为柱直径或截面边长的1/10,且不得小于15mm;榫宽外边缘应由柱边向内收进不得小于20mm。同一建筑的柱头榫尺寸应一致;
4 檐柱顶与拉结枋之间应用燕尾榫联结,燕尾榫的宽度和长度可取柱截面边长或直径的1/4~3/10。燕尾榫的收乍应取榫厚的1/10。枋与石柱联结应用勾榫,勾榫厚宜按柱径或边长的1/4~3/10,榫长应大于榫厚,榫勾应为榫长的1/5(图2.0.29);
5 柱端与梁端相交应做箍头榫联结。梁的长度为五架以内时,柱胆的宽度为金柱直径1/3;双步、穿类构件的胆口宽度应为柱直径的1/4;柱上各种透眼、半眼的宽度圆柱不超过柱直径1/4,方柱不超过面宽的3/10。长度在五架以上大梁(不含五架),应用顶空榫做法。同一建筑同类构件的胆口宽度应一致;
6 柱头上端之枋子口做燕尾榫者其深度应为柱径的1/4~3/10,枋子口最宽处应为柱径1/4~3/10,柱类构件中部与梁类构件、枋类构件端部相交,应做榫卯联结,榫卯应采用大进小出做法;在基面线以上至梁上皮部分应做半榫,在基面线以下至梁底部分做透榫。当一柱头同高度基面线有二根或二根以上梁类或枋类构件交汇时,出榫的高度应按梁的数量平均分派,其中受力最大的应做下出榫,受力较次的做中出榫,受力最小的做上出榫(图4.3.7-1);
7 榫眼的宽度应按本节柱头胆口宽度执行。与透眼共同作用的半眼的深度应为柱径的1/3~1/2。单独半眼的深度应为柱径的1/3~1/2。留涨眼者为卯高1/10。卯内做扣榫联结者,扣榫高为卯高1/12~1/10,且不应小于15mm。榫宽应为柱径的1/6,榫应留在柱中心部位(图4.3.7-2)。
4.3.8 柱上端馒头榫的长度应为柱径的1/4~3/10。
一般项目
4.3.9 木柱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