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8.1 石料(细)的修缮工程选配的石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与原石砌体的石料基本相同。
5.8.2 添配石料(细)的加工标准应按本规范第5.9.20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5.8.4 修补料石砌体应做到墙面平整,组砌合理,灰缝饱满,接槎严密平顺,灰缝厚度均匀一致,色泽一致,墙面洁净。
5.8.5 修补后的石活除保持原有风貌应砂浆饱满密实,搭砌牢固,接槎严实平直外,尚应与原样基本相同。
5.8.6 文物建筑的旧石活表面见新,不得使用高压喷砂,酸洗等损伤石料的方法,也不得使用刷浆方法。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 刷洗见新:应以清水和钢刷子对石活表面刷洗。这种方法既适用于雕刻面也适用于素面;
2 挠洗见新:应以铁挠子将表面挠净,并扫净或用水冲净。这种方法适用于雕刻面,如带雕刻的券脸等;
3 花活剔凿:当石雕花纹风化模糊不清时,可重新落墨、剔凿、出细、恢复原样。
5.9.24 石活维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9.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