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依据: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7.2 料石、条石等石墙的灰浆应使用传统灰浆(月白麻刀灰或油灰),仿古建筑可使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应为平缝或凸逢,不得为凹缝。厚度为5~20mm。虎皮石墙应使用深月白灰或老浆灰。灰缝宜为凸缝。不得为凹缝,厚度应为20~30mm。
5.7.3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清水墙、柱、台基的石材和石细色泽应均匀。用于重要建筑的主要部位时,石料外观应无明显缺陷。
5.7.4 石料加工前应对石料仔细观察和敲击鉴定,不得使用有裂纹和隐残的石料。石料的纹理走向应符合构件的受力需要。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洗干净。
一般项目
5.7.5 石料加工后,表面应洁净完整,无缺棱掉角。外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剁斧的石料,斧印应直顺、均匀、深浅一致,无錾点、刮边宽度应一致;
2 表面磨光的石料,应平滑光亮,无麻面,无砂沟,无斧印和錾点;
3 表面打道的石料,打道应直顺、均匀,深度相同,无明显乱道、断道等不美观现象,刮边宽度一致。道的密度:糙道作法的每10cm不得少于10道,细道作法的每10cm不得少于25道;
4 表面砸花锤的石料,不应露錾印,无漏砸之处;
5 表面雕刻的石料,图案内容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比例恰当,形象美观,造型准确,线条清晰流畅,根底清楚。空当处无明显扁子印或錾痕;
5.9.20 石活加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9.2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