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检验项目
11. 3. 11. 1 砌筑所用砖和块石的种类、 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11. 3. 11. 2 砌筑砂浆的质量应符合第 2. 7. 2 节的有关规定。
11. 3. 11. 3 楼板、 踏步等构件混凝土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构件质量应符合第 2. 1 章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 3. 11. 4 砌体组砌形式满足设计要求, 砌块应上下错缝, 内外搭砌。 砌缝砂浆应饱满,勾缝应均匀、 密实。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3. 11. 5 门、 窗、 预留孔和踏步等的位置、 形式和尺寸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 3. 11. 6 砌筑塔体的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 11. 3. 11. 6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