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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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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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L、宽度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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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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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或B)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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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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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L(或B)≤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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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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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L(或B)≤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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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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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或B)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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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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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进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 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 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调试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调试(m)
墙(柱)厚(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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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密度 > 1600(k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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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密度1300~1600(k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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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载(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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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载(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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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约7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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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约8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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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约9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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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约7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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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约8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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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约9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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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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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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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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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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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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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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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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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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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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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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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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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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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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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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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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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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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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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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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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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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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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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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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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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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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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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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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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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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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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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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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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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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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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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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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如10m < H ≤ 15m,15m < H ≤ 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调试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 > 20m时,应通过搞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 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³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另行验算确定。
3.0.13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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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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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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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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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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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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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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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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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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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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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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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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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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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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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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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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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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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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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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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级工不少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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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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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 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 砌体结构中钢筋( 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 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³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