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定和说明
检验批的划分:一个系统或区段为一个检验批。
检测数量:全数检查。
规范摘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主控项目
第3.5.1条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本细则检验规定的要求。
第4.5.1条第3款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第13.2.1条第2款报警线缆连接应在端子箱或分支盒内进行,导线连接应采用可靠压接或焊接。
第13.1.3条:
第3款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第4款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一般项目
第4.5.2条第7款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第4.4.4条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第4.4.5条桥架内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得拧绞;在线缆进出桥架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第4.4.6条线缆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
第5.2.1条综合布线:
第1款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第2款线缆布放宜留不小于0.15m余量。
第3款从配线架引向工作区各信息端口4对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第4款线缆敷设拉力及其它保护措施应符合产品厂家的施工要求。
第5款线缆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8倍;
3)主干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10倍;
4)光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光缆外径10倍。
第6款线缆间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的第5.1.1条规定。
第7款室内光缆桥架内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加装垫套。
第8款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稳固的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架、打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
第9款线缆经过桥架、管线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且不应悬空、不受牵引力。在桥架的拐弯处应采取绑扎或其他形式固定。
第10款距信息点最近的一个过线盒穿线时应宜留有不小于0.15mm的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