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的划分:一个系统或区段为一个检验批。
检测数量:全数检查。
规范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第4.12.1条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第4.12.2条:
第1款控制器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第2款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第3款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第4款消音和复位功能。
第5款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第6款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第7款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第8款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第9款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第4.12.3条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条的检查。
第4.13.1条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第4.13.2条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第4.13.3条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