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的划分:一个系统或区段为一个检验批。
检测数量:全数检查。
规范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第4.1.1条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第3.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第3.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图纸与现场布线相符。
第4.1.3条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4.1.4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4.2.1条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第4.2.2条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第4.2.3条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4.2.4条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单机调试后才可进行联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