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3条应依据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开发通信接口转换软件,并应按本规范第3.5.5条的规定进行应用
软件的质量检查。
第1款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第2款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则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的完整文档。
第15.2.5条服务器和工作站的软件安装应符合本细则检验规定的要求。
第6.2. 2条:
第1款应按设计文件为设备安装相应软件系统,系统安装应完整。
第2款应提供正版软件技术手册。
第3款服务器不应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4款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第5款软件系统安装后应能够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第6款在网络安全检验后,服务器方可以在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