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5.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一16C、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C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C。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5.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完成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加工记录。
二、一般项目
5.3.3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損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5.3.4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5.3.4主要受力构件冷矫正和冷弯 曲的小曲率半径和大弯曲矢高(mm)


5.3.5 钢材矫正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5.3.5钢材矫正后的尺寸偏差(mm)
5.3.6 法兰盘受压接触面应车削或模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法兰平面外凸的允许误差为+0.-2。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法兰盘不少于2个,且不少于10%.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