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攻㕵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没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