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3.0.1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单位或施工现场的条件,编制制作安装工艺或施工方案。
3.0.2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铝合金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原材料及成品应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查检认可。
3.0.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铝合金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划分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铝合金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验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