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巾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
项目 |
允许偏差 |
1 |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
100+0.01H 150+0.01H |
2 |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
100 |
3 |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
1/2桩径或边长 |
4 |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 号 |
成孔方法 |
桩径允许偏差(mm) |
垂直度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
||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
|||||
1 |
泥浆护壁灌注桩 |
D≤1000mm |
±50 |
< 1 |
D/6,且不大于100 |
D/4,且不大于150 |
D>1000mm |
±50 |
100+0.01H |
150+0.01H |
|||
2 |
套管成孔灌注桩 |
D≤500mm |
-20 |
< 1 |
70 |
150 |
D>500mm |
100 |
150 |
||||
3 |
干成孔灌注桩 |
-20 |
< 1 |
70 |
150 |
|
4 |
人工挖孔桩 |
混凝土护壁 |
+50 |
< 0.5 |
50 |
150 |
钢套管护壁 |
+50 |
< 1 |
100 |
200 |
||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楼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 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