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遮阳伸缩篷系统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 J88-2009
备注
项目
条款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主 控 项 目
6.1.1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的品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电动外遮阳伸缩蓬系统所采用的电机应符合本规程第5.1.2条的要求。
6.1.3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的受力金属构件应经计算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构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0mm。
6.1.4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安装应牢固,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5.1.6条的要求。
6.1.5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所用面料的耐光照色牢度等级、耐气候色牢度等级、断裂强力性能、撕破强力性能、断裂伸长率、透光等级、防紫外线等级、遮阳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1.6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进入现场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抽样复验:面料的断裂强力性能、撕破强力性能、断裂伸长率、耐光照色牢度等级、阻水渗透性能,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6.1.7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的抗风压性能、非垂直外遮阳伸缩蓬系统的耐积水荷载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物1~6层的抗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4级,7~11层的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5级,11层及以上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6级。
6.1.8
外遮阳伸缩系统伸展和收回中面料整体应平幅开合,不得有明显褶皱,面料边不得偏移至与其他物件接触。垂直外遮阳伸缩蓬系统收回后不得坠落。
6.1.9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耐疲劳性能应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
6.2.1
外遮阳伸缩系统成品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宽度W(mm)
宽度允许偏差(mm)
伸展长度L(mm)
长度允许偏差(mm)
W≤2000
0,-10.0
L≤1500
±5.0
2000<W≤4000
0,-15.0
1500<L≤2500
±6.0
4000<W≤6000
0,-20.0
2500<L≤3500
±8.0
W>6000
0,-25.0
L>3500
±10.0
6.2.2
手动外遮阳伸缩蓬系统在伸展和收回过程中的操作力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操作方式
最大操纵力(N)
平稳运行最大操纵力(N)
曲柄把手
<90
<30
带子细绳
<60
6.2.3
外遮阳伸缩系统面料不得有破损、明显折痕、皱条、污垢、明显色差、毛边、荷叶边。接缝不得发生裂缝、跳缝、脱线。
6.2.4
外遮阳伸缩蓬系统金属结构件表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变形、开裂、锐角,不得有明显色差、流挂、露底、皱皮、剥落、锈蚀现象。
6.2.5
采用1台电动机驱动多幅卷帘升降时,各幅卷帘应同步升降。
6.2.6
传动系统运行应平稳,无明显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