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遮阳卷帘系统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 J88-2009
备注
项目
条款号
标准内容
检验
方法
检查
数量
主 控 项 目
5.1.1
外遮阳卷帘系统的品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电动外遮阳卷帘系统所采用的电机的整体结构防护等级、绝缘等级、安全、过热自停保护性能、噪音指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状电机的电气安全应符合《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 12350-2000的规定。
5.1.3
外遮阳卷帘系统宜选用金属卷帘片,选用的金属卷帘片带材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0.22mm。
5.1.4
保温隔音帘片聚氨酯(硬泡)的密度应不小于50kg/m³。
5.1.5
外遮阳卷帘系统的受力构件应经计算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构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0mm。
5.1.6
外遮阳卷帘系统安装应牢固,轻质填充墙不应直接安装活动外遮阳系统,若必须安装应采取加固措施。新建建筑应采用预埋件。后置埋件应符合本规程第4.1.10条的要求。
5.1.7
外遮阳卷帘系统的帘片每端插入导轨的深度不得小于卷帘系统宽度的1%,且不少于20mm。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导轨材质必须是铝合金或带有型腔的塑料。
5.1.8
外遮阳卷帘系统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的等级。当设计无要求时,建筑物1~6层的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4级,7~11层的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5级,11层及以上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低于6级。
5.1.9
外遮阳卷帘系统的伸展和收回中不得有停顿、滞阻、松动、自动运行现象,整个过程应灵活连续。电动操作在 伸展和收回极限位置或特定位置应能有效自动定位。
5.1.10
外遮阳卷帘系统耐疲劳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外遮阳卷帘系统成品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宽度W(mm)
宽度允许偏差(mm)
高度H(mm)
高度允许偏差(mm)
W≤2000
+0,-4
H≤2000
±2
2000<W≤3000
+0,-6
2000<H≤4000
±3
W>3000
+0,-8
4000<H≤8000
±8
_
H>8000
±12
外遮阳卷帘系统选用叶片构件应表面光洁,不得有毛刺变形及锐角。金属叶片不得有明显色差、流挂、露底、皱皮、剥落、锈蚀现象。塑料叶片不得有明显色差、皱皮、开裂现象。
采用手拉皮带驱动时,手拉皮带盘和手拉带的导出方向应处于同一平面。手拉带引导装置中不允许有尖角,手拉带边缘需加强,带宽不小于13mm。
手动皮带卷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100N。
采用1台电动机驱动多幅卷帘升降时,各幅卷帘应同步升降。
传动系统运行应平稳,无明显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