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分项工程检验批
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的规定
序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主 控 项 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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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全数
1、检验批容量填写:(检验批划分的界区,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划分,检验批容量为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批量)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统一标准表3.0.9),最小数量填写:(统一标准表3.0.9)。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