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平开门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DGJ32/J128-2011的规定
序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主 控 项 目
1
7.3.1
木门的装饰单板(木皮)品种、木门的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基层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木材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1.4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的也应该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木门(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
2
7.3.2
木门基层人造木板的含水率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年平衡含水率的规定。(本标准附录A)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3
7.3.3
木门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
7.3.4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畅通。
观察。
5
7.3.5
木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尺量检查。
6
7.3.6
木门套的安装必须牢固。木门套的基层板应做防腐处理,其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
7.3.7
木门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8
7.3.8
木门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7.3.9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7.3.10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7.3.11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7.3.12
木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或门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13
木门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的结合应牢固、严密。
观察,手扳检查。
检 验 项 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高级
普通
门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用钢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门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1m垂直检测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用钢直尺、塞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双开(子母)门扇对口缝
1.5~2
1.5~2.5
用塞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门扇与上框间留缝
1.0~1.5
门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4
3~5
双层门内外框间距
—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5~6
4~7
用钢直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内门
6~7
5~8
卫生间门
8~10
8~12
门套顶板(框)水平度
1.0
1.5
水平检测尺,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门扇安装裁口对角线差
钢直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1、检验批容量填写:同一检验批内应填写门的总樘数。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按实填写(不得少于最小检查数量),最小数量:按容量的5%计算,且不能少于3樘,当容量数不足3樘时,全数检查。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5、凡检查记录中检查处均应提供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