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 2010 的规定
备注
序 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主 控 项 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一 般 项 目
7.2.4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 的规定。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 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 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 ,且不得超过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7.1.2.1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12%。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本款要求依据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非住宅工程可不对本条进行验收
7.1.2.2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检查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7.1.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粗骨料的用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7.1.2.4
预拌混凝土交货时应检查坍落度,坍落度应符合要求。
1、检验批容量填写:工作班次数。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专业标准或专业验收规范条款中规定的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填写:实际检查的数量。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