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 2011 的规定
备注
项目
条款号
标准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主 控 项 目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1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5.2.2
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观察检查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有90°弯钩
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观察检查。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m~5m。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5.3.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3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墙面垂直度
每层
5
用2m拖线板检查
全高
≤10m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外墙全部阳角
>10m
20
4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混水墙、柱
8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5m线和尺检查
混水墙
6
门窗洞口高、宽 (后塞口)
±10
用尺检查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清水墙游丁走缝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1、检验批容量填写:不小于5,一般项目中的1和3填承重墙\柱的数量和外墙阳角数。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按实填写,最小数量填写:最小数量填写:5。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