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以下(包括200m2 )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 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表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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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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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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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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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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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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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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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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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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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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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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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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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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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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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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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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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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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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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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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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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H
<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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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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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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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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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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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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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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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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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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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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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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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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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尺寸:长和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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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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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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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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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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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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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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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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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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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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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
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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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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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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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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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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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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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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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落度测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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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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