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3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1 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沥青稀胶泥涂覆的隔离层;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碎石灌沥青垫层。
2 检查数量:
主控项目
1)原材料质量:从每批号桶装沥青类材料中随机抽样3桶,每桶取样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桶时,可随机抽样1桶,样品量不少于3000g。粉料或骨料应从不同粒径规格的每批号中随机抽样3袋,每袋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袋时,可随机抽样1袋,样品量不少于3000 g。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2)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取样数量按第1)条检查数量执行,并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样3个配料批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至少3个,并应在沥青类材料初凝前制样完毕,经养护后检测。当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3)其他主控项目:
当混凝土基层为水平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应抽查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100㎡时,每增加50㎡,应多抽查1处,不足50㎡时,按50㎡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当混凝土基层为垂直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50㎡,应抽查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50㎡时每增加30㎡,应多抽查1处,不足30㎡时,按30㎡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当钢结构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小于或等于2t时,应抽查4处;当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大于2t时,每增加1t,应多抽查2处,不足1t时,按1t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当钢结构构造复杂、重量统计困难时,可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每件测点不得少于5个。
木质结构基层应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每件测点不得少于5个。
设备基础、沟、槽等节点部位的基层处理,应加倍检查。
一般项目
4)按第3)条检查数量执行。
3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见表5.30.3。
表5.30.3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