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照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6.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尺量检查。
6.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6.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
针叶材
|
阔叶材
|
强度等级
|
TC11
|
TC13
|
TC15
|
TC17
|
TB11
|
TB13
|
TB15
|
TB17
|
TB20
|
最低强度(N/mm²)
|
44
|
51
|
58
|
72
|
58
|
68
|
78
|
88
|
98
|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6.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表6.2.4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
项次
|
构件名称
|
材质等级
|
1
|
受拉或拉弯构件
|
Ia
|
2
|
受弯或压弯构件
|
IIa
|
3
|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
IIIa
|
6.2.5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Ⅰa等材,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各类构件制作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三、一般项目
6.3.1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