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复工令》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2.填写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填写要求
1)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复工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应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
②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签认,并报建设单位;不符合要求的,继续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同意复工;
③ 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才能签发工程复工令,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④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可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3)本表内必须注明复工的部位和范围、复工日期等,并附工程复工报审表等其他相关文件。
4)签发工程复工令应与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一一对应。
4.本表一式四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