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调整,系统风量调速宜采用“流量等比分配法”或“基准风口调整法”,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末端开始,最后进行总风量的调整。
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其中的规定:
第11.2.3条: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5%~+10%,建筑内各区域的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变风量空调系统联合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应在设计参数范围内对风机实现变频调速;2)空气处理机组在设计机外余压条件下,系统总风量应满足第1款的要求,新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0%;3)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大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5%;4)改变各空调区域运行工况或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时,该区域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阀(风机)动作(运行)应正确;5)改变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或关闭部分房间空调末端装置时,空气处理机组应自动正确地改变风量;6)应正确显示系统的状态参数。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第11.3.2条:通风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行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经过风量平衡调整,各风口及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检查、查验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