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试验及检测文件可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2019及设计文件等要求编制,填写检测记录及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2019其中的规定:
第3.1.1条:智能建筑工程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3.1.2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具体工程检测内容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涉及的智能化系统确定。
第3.1.3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先设备、后系统、再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第3.1.4条:智能建筑工程检测应提供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检测结论的判定依据应符合委托检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3.1.6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3.2.1条:智能建筑工程各系统检测,应以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和系统运行功能检测为主,指标参数应量化,系统功能应验证。
第3.2.2条:智能建筑工程综合运行功效检测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应以智能化系统管理与建筑设备运行和建筑环境需求相融合的功能集成为主,宜综合评价建筑物(群)内部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协同动作的功能与效果。
第3.2.3条:检测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用本标准规定之外的方法和程序取得的检测数据,采用时应经过建设单位组织的技术论证,并附技术认定过程文件。
第3.2.4条:各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的格式填写。对于系统规模大、检测数据多的工程,可按子系统或检测部位不同分别记录,也可以另附更详细的记录表格。
第3.2.5条:检测现场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安装、调试应完成,试运行应结束,并应自检合格;
2 系统应正常带载运行;
3 现场环境应符合检测设备要求;
4 应有保证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安全工作的条件和措施。
第3.2.6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3.2.7条: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活动可依据检测合同,接受委托方和被检测方现场监督和见证。
第4.1.1条:智能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性能和系统功能检测。
第5.0.1条:智能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场地和环境相关项目。
第6.0.1条:智能建筑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场地和环境相关项目。
第7.1.1条:智能建筑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
第8.1.1条: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电缆布线系统电气性能、光纤布线系统性能和布线管理系统功能。
第9.0.1条:智能建筑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场地和环境相关项目。
第10.0.1条:智能建筑卫星通信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场地和环境相关项目。
第11.1.1条:智能建筑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数字信号有线电视系统、模拟信号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第12.1.1条:智能建筑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功能和电声性能检测。
第13.1.1条:智能建筑会议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和其他系统。
第14.1.1条:智能建筑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信息播控设备、信息发布系统软件、信息显示屏和终端设备等。
第15.1.1条:智能建筑时钟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标准时间源、石英谐振器母钟和子钟、时钟监控系统。
第16.1.1条:智能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硬件设备和应用软件。
第17.1.1条: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供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能效监管系统,以及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系统的实时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及评测项目。
第18.1.1条:智能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和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等。
第19.1.1条:智能建筑应急响应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
第20.1.1条:智能建筑机房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供配电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和机房室内环境。
第21.1.1条:智能建筑防雷与接地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智能化各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电涌保护器各系统的防雷与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