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工程包括线路、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施工结束后,要做通电试验,以检验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符合要求方能认为合格。
2.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方法
(1)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
(2)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不应分层、分段进行,应按供电系统进行。一般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工程中的电气分部工程应全部投入试运行。
(3)试运行应从总进线柜的总开关开始供电,不应甩掉总进线柜及总开关,而使其性能不能接受考验。
(4)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应在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完后进行,或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进行。
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其中的规定:
第7.1.2条: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第7.1.4条: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后,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其中的规定:
第3.3.17条: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
第21.1.1条:灯具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照明控制柜、箱(盘)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宜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未级照明配电箱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核对技术文件,观察检查并操作检查。
第21.1.2条: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未级照明配电箱总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试验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