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设备试运行应在相关电气设备和线路试验及各个系统设备的交接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并记录。
2.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耐压及调整试验,主要包括:高压电气装置及其保护系统(如电力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机等),发电机组、低压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配电箱(柜)等。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其中的规定:
第3.3.6条: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
2 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
3 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第9.1.3条:电动机应试通电,并应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情况,电动机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载试运行时间为2h,机身和轴承的温升、电压和电流等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要求,并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
2 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并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进行再次启动。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轴承温度采用测温仪测量,其他参数可在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电动机空载试运行记录。
第9.2.1条:电气动力设备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第9.2.2条: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第7.2.2条:受电侧配电柜的开关设备、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和保护装置等试验应合格,并应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负荷试验,机组应连续运行无故障。(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电器设备试验记录和发电机负荷运行记录。